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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 

   西工区见义勇为协会章程(草案)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西工区见义勇为协会(英文名称Luoyang Xigong District VFF Association)。
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。由西工区辖区内个人和单位自愿结合组成,属地方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倡导见义勇为精神,弘扬社会正气,动员全社成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,鼓励人民群众为保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,挺身而出,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,深化洛阳法制建设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,为西工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、登记管理机关西工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洛阳市西工区汉康路6号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宣传、表彰、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;

(二)宣传和表彰见义勇为事业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;

(三)抚恤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;

(四)帮扶救助见义勇为困难人员及家属;

(五)表彰、宣传工作所需开展的各项活动;

(六)开展募集活动;

(七)管理和使用本会资金;

(八)开展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;

(九)开展见义勇为工作交流和友好往来;

(十)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和活动。

第三章   会 员


第七条  本会的会员为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个人和单位会员组成。

第八条 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

(五)热心见义勇为事业,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,支持本协会的工作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本会授权的理事会发会员证。

第十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 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 

(一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二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三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;

第十五条 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一节 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  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 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 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,公示期为7天。
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十九条 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条  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 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%

第二十二条 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;

(八)领导本会开展工作;

(九) 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
(十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会每届5年(最长不超过5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五条 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

第二十七条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节  负责人

第二十八条 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二十九条  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人。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;

(五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二条  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、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。但由于组织、人事关系要求,经主管单位(西工公安分局)和审核单位(西工区民政局)同意,本会法定代表人由郑大伟同志担任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三条  本会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五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五条 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;
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(三)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
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六条 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

第五章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第三十七条  本会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三十八条 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第三十九条  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第四十条  本会于每年531日前,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四十一条  本会的财产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注册资金:经本协会理事会集体同意,本协会成立初始的注册资金(叁万元),由协会理事会员之一陈胜利(河南东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)予以出资提供。
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二条  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外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
第四十三条  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
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七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八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九条 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自行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五十条  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一条 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二条 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
第九章  附 则

第五十三条  本章程经 2021113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四条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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